江桥镇关于推行党政干部工作问责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2年1月19日 点击数: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切实增强各级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有效增强各级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积极营造干事创业、执政为民的良好氛围,推进我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例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推行工作问责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深化队伍建设。针对当前干部队伍中的“四风”问题,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打造一支作风正派、纪律严明、能征善战的干部队伍,积极营造“爱干就是德、善干就是能、多干就是勤、干好就是绩”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干部队伍建设的管理机制,有效形成“主要领导主动负责、带头负责、负主责,分管领导敢抓敢管、敢于负责、尽职尽责,各级干部忠于职守、主动履职、开拓创新”的工作格局。
(三)推动责任追究。明确监督措施,提升监督效力,强化责任追究,全面构建“预防更超前、监督更有力、制度更完善、干部更廉洁”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面营造“风气顺、干劲足、管理严、工作实”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内容
(一)问责对象:
各村、社区、镇属公司全体班子成员;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工作人员。(镇三套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干部按照上级对干部问责制规定要求执行。)
(二)问责范围:
1、坚决贯彻镇党委、政府的决定、决策,对推进“三重一大”、“两违”整治、集体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重点工作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的;
2、对政策执行不严,不依法办事,私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提前兑现,造成集体经济重大损失的;
3、对管理不力,未及时化解矛盾,引发群体事件,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故过程中,因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当、掌控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执行不力,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发生违纪违法现象的;
6、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或传播谣言、制造事端、影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
7、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三)问责方式:
1、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组织调整;
4、党政纪处分;
5、移送司法机关。
问责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当年度被予以问责的,年度考核等级予以降低一个等次,一并取消本年度个人评先评优及干部提拔、职务晋升的资格。
(四)问责程序:
1、开展调查核实:根据考核、督查、举报、审计中发现的或上级部门批示的、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事项,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需延长的,报问责协调小组批准,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建议。
2、启动问责程序: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问责协调小组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后,提出问责方案,报请镇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作出问责决定。
3、执行问责处置:对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问责事项,问责办负责进行跟踪督查。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0天内,向问责办申诉。问责办应当认真复议、复查,经讨论后作出结论。如对问责决定仍有意见的,可向上级纪检或组织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三、工作制度
党政干部工作问责制度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一是跟踪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评估、约谈、督查”制度的执行,由镇纪检监察室牵头,会同各成员部门,对各级干部履职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对问责事项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
二是督查通报制度。问责办对各单位、各级干部的履职执行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定期向镇党委报告。有关问责情况,在每年年中、年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是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工作坚持从严管理,对于应给予问责的,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进行组织调整;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个人问责处理情况归入相应的干部廉政档案和人事档案。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推动工作问责制度的执行,镇党委成立工作问责协调小组,由党委副书记魏晓栋任组长,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陈政江,党委委员丁佳任副组长,镇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科、党政办公室、审计办、信访办为协调小组成员部门,下设工作问责办公室,设在镇纪检监察室,监察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问责举报热线69112673,受理群众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及申诉工作。
各基层单位、各级干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提升制度执行,为全面实现我镇“描绘‘三桥’新蓝图、构筑‘丰’字新走廊、建设‘北虹商务新市镇’”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