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2314000-2020-002 | 发布机构: | 江桥镇 |
生效日期: | 2020年03月16日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20〕5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20〕5号关于印发《江桥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江桥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江桥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我镇建设工程全过程、全领域监管的要求,规范建设工程采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办法》,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本镇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 (含) 以上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集体或集体控股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管线搬迁、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政府采购建设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无立项批复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 (含)以上),属于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人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上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市联审平台生成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表”。采购结束后,相关合同信息必须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备案。
第三条 集体或集体控股项目、使用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 (含)以上),且无立项批复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
第四条 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按照江桥镇税收落地原则,注册地在江桥镇具有三级资质以上的施工企业入围施工企业库,在镇级平台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不少于三家),采购人根据招标结果报镇领导班子会“三重一大”决策审批。决策意见通过后,采购人应当将集体决策情况书面报送上级纪委监委备案。采购人在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及“三重一大”决策意见后,经审核可直接打印中标通知书。
第五条 使用财政、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且无立项批复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发布,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使用财政、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30万元 (含)以上),且无立项批复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在镇级平台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入围企业不少于三家),确定中标单位。
第七条 3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人可直接发包。
第八条 市、区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使用其他资金,作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十条 项目主体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为若干小型建设工程实施非招标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采购活动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如出现串标围标、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或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的、虚假、恶意投诉、企业或相关人员有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诚信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三至五年内禁止参与本镇建设工程采购活动,并在嘉定城市信用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镇财经办、审计办对建设工程的资金使用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桥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嘉江府发〔2020〕5号 关于印发《江桥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