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2310000-2021-003 | 发布机构: | 江桥镇 |
生效日期: | 2021年08月02日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21〕1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21〕11号关于印发《江桥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镇级财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我镇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桥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江桥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部门预算的编制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预算由各机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预算组成。
第三条 部门预算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政策导向。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国家、上海市、嘉定区和本镇的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市、区、镇政府重点项目,从严控制“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二)零基预算。预算安排不以上年预算为依据,从“零”开始编制,按国家、市、区、镇有关政策规定安排人员经费;按标准定额安排综合公用经费;按轻重缓急,视财力可能,安排项目支出。
(三)综合预算。部门所有收支必须纳入部门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所有财政性资金。
(四)讲求绩效。推进全过程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和方法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镇财政所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研究拟定镇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标准等。
(二)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核。
(三)汇总编制镇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四)负责预算调整的审核、汇总、报批工作。
(五)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批复部门预决算。
(六)负责年度政府预决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按规定向镇政府并受镇政府委托向镇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政府预算管理情况。
第五条 预算部门的预算管理职责:
(一)编制、汇总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负责本部门的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程序
第六条 部门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镇财政所根据国家、市、区、镇关于预算编制的方针、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结合预算执行情况,拟定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方案,报镇政府审定。
(二)镇财政所根据镇政府审定的部门预算编制方案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三)预算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经分管领导审视后,报送镇财政所。
(四)镇财政所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综合考虑财力可能,汇总平衡形成镇级部门预算初步方案,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后,下达各部门预算控制数。
(五)预算部门对镇财政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镇财政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编制、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送镇财政所。
(六)镇财政所在镇级预算部门“二上”预算后,对汇总的财政总预算收支状况,主动向各分管领导报告各口子预算编审情况,听取和征询意见,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七)镇财政所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预算草案,依次报镇政府、镇党委审议后,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八)镇财政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7日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预算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由镇财政所批复的部门预算。
第四章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
第七条 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历年结余等)。
第八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部门收入由镇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市、区和镇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也不得擅自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须经镇政府批准。
第九条 预算单位要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按收入类别,逐项测算后编报。有执收职能的部门,应当编制非税收入计划。
第五章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
(一)基本支出预算。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市、区、镇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政策和预算供给政策据实编制。公用支出预算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镇财政所逐步健全定员定额与实物费用定额相结合的公用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二)项目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方法编制,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和评审论证,采用项目库管理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化结构、讲求效益的原则,一年一定,滚动编制。
第十一条 推进项目预算绩效评审工作,逐步将项目评审嵌入预算管理流程。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按照本镇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要按嘉定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第十四条 对部门预算中明确待细化的项目,各部门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项目细化,镇财政所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对未按规定时间细化的项目,由镇财政所收回预算指标,如确需继续实施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报经镇“三重一大”审批同意后予以追加。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十六条 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按照“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的原则,切实增强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第十七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增人增资、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的基本支出追加,由预算单位申报,镇财政所按规定审核安排;其它基本支出追加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应遵循必需、必要原则,做到依据充分、测算准确。上半年除突发情况、新出台政策、新增单位等因素外,一般不得申请和办理追加预算。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由相关部门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经镇“三重一大”决策批准后予以追加。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镇有关部门提出追加经费申请,经镇分管领导、镇长审核,报镇党委书记审批后再予追加。
第二十条 对镇“三重一大”决策已明确具体金额的支出事项,由镇财政所根据其规定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一条 对市、区级财政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下达中央、市级、区级专项,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镇“三重一大”决策后,由镇财政所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二条 镇财政所在审核预算调整的过程中,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应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审,实施全过程绩效跟踪,绩效评审结果报镇政府。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人大批复的预算切实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批复后资金能及时拨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确需调剂的,按项目间总额调剂、项目内明细调剂分类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间总额调剂,是指在预算单位预算金额总量不变前提下对一级项目金额的调剂。
(一)预算单位内项目间一级项目调剂需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长批准后予以调剂。
(二)部门内项目内容与预算金额等均无变化,预算主体变化的,由预算单位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剂。
第二十六条项目内明细调剂是指在预算单位预算金额总量不变前提下对二级构成、三级明细间金额调剂以及经费拨付方式、政府采购形式、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等要素的调剂。根据调剂金额比例和调剂要素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剂。
第二十七条 年初预算安排的应急抢修项目资金和待分配项目资金按照镇财政所出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预算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镇财政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区级预算主管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重点监督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对支出预算特别是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目标、执行率及预期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支出安排和本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镇财政所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第三十条 镇审计办要依法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管理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