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2310000-2021-004 | 发布机构: | 江桥镇 |
生效日期: | 2021年08月02日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21〕12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21〕12号关于《江桥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强化支出控制,规范政府购买行为,推进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预算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和《江桥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订了《江桥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日
江桥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江桥镇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部门预算、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预算收入和部门预算支出组成。
第二章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
第四条 各预算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足额完成预算收入的收缴,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财政收入。
第五条 其他财政资金的收缴,包括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一般由预算单位收入到账后划入财政代管资金账户。
第六条 具有非税收入收缴责任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各项预算收入。非税收入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非税收入的收缴采取单位直接缴库。其中:
(一)已使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预算单位,根据非税收入的管理要求,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自行将非税收入直接解缴国库或区级财政专户。
(二)未使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的预算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通过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上缴镇级财政代管资金账户,由镇级财政填写《上海市财政局缴款书》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八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由预算单位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出退付申请,并填写《非税退付申请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区财政局确认并办理收入退付。
第九条 非税收入退付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次。预算单位应于月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出收入退库申请,区财政局收到预算单位退库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收入退付。
第三章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条 部门预算支出由部门基本支出和部门项目支出组成。
第十一条 部门基本支出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原则上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人员经费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涵盖的范围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各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国家、市、本区和本镇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部门项目支出编制以零基预算为基本原则。由各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排序后上报;镇财政所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组织评审论证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市、区和镇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
(三)围绕镇党委、镇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镇财政所预算编制的要求,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并附报项目相关政策文件、专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等能具体说明项目情况的支持性材料,并明确项目安排的资金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新增重点项目时,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兼顾效率和经济性,合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新增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是预算单位向镇财政所申请预算的必备条件。未按照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不得申请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的程序: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逐级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单位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评审、筛选、排序并经分管领导审视后,报送镇财政所。
第十八条 涉密项目申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经区保密局审查认定,具体按照《嘉定区政府涉密项目管理细则》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审核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等。
(五)项目绩效目标的编报是否科学、合理、清晰、量化,是否与预算申报内容相匹配。
(六)项目支出中涉及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报。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引入投资(财务)监理制,投资(财务)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将作为镇财政所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镇财政所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综合考虑财力可能,汇总平衡形成部门预算初步方案,报镇政府审定后,下达各部门预算控制数。
预算部门对镇财政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在镇财政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编制、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报送镇财政所。
镇财政所在镇级预算部门“二上”预算后,对汇总的财政总预算收支状况,主动向各分管镇长报告各口子预算编审情况,听取和征询意见,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镇财政所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年度预算草案,依次报镇政府、镇党委审议后,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镇财政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7日内将预算批复到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开由镇财政所批复的部门预算。
第四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除增人增资、机构调整等因素外,原则上不再追加当年的基本支出。因增人增资、机构调整等因素追加基本支出,由预算单位申报并附相关调整依据,经镇财政所审核后进行预算调整,年中调整预算编报时正式追补,其它基本支出追加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市、区级财政已预下达的专项资金必须纳入部门年初预算。对镇“三重一大”决策已明确具体金额的支出事项,对年中市、区级财政通过区与镇财力结算下达且已明确具体用途的中央、市级、区级专项,由相关单位向镇财政所提供“三重一大”、市和区级政策文件等项目资料后,经镇财政所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新增项目或增加项目预算经费,确属必要的镇党委、镇政府重点项目经费必须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由相关部门向镇政府、镇党委提出申请,经镇“三重一大”批准后予以追加。
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预算执行中必须追加支出的,由镇有关部门提出追加经费申请,经镇分管领导、镇长审核,报镇党委书记审批后再予追加。
预算执行中的项目预算金额调整,应书面提出调整申请,经镇分管领导、镇长审核,报镇党委书记审批后予以追加。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镇“三重一大”决策通过后,由镇财政所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执行中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 除中央、市级、区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 由相关单位向镇财政所提供“三重一大”、市和区级政策文件、项目明细内容等资料后,经镇财政所直接办理预算追加。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确需部分或全额调减预算不再使用的,由预算单位报镇财政所审核后予以调减。
第五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预算支出实行执行进度月度通报制度。镇财政所按月统计预算单位支出累计执行进度,形成《关于各预算单位财政支出执行进度情况的通报》,送达有关领导及各预算单位。对于月末支出执行低于全镇平均水平的相关预算主管部门,要分析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根据支出需要或项目实施进度,分月编制用款计划,于每月25日前向镇财政所报送次月用款计划,1月份的用款计划于1月5日前报送。镇财政所在收到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批复。
第二十九条 用款计划分为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预算单位按照用款计划的编制要求分别填报。
(一)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预算单位填制《江桥镇财政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申请单》,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后报送镇财政所。
(二)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进度等,预算单位填制《江桥镇财政项目支出拨款(用款计划)申请单》,经镇财政所初审,分管领导审核,镇主要领导核准后报送镇财政所。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申报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应按照不同的支出类别,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一)工资性支出由预算单位通过工资统发管理系统编制工资发放数据,经核准后的发放清单,工资于上月25日前、公务交通补贴于当月5日前、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于当月20日前报镇财政所。
(二)政府采购项目支出应提供三重一大、中标通知书、合同、审价报告、发票、投资监理审核报告、验收报告等复印件。
(三)其他项目支出应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的拨付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凡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资金支付,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各预算单位不得擅自以授权支付方式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付款。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之间不得擅自挪用和调剂使用。“三公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工程类项目的资金支付,预付款不得超过工程合同的30%;合同工程量100%完成后,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项目竣工决算后,以审价结果和合同约定的方式拨付;工程保修金预留3-5%,需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三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验收,验收通过后结果报镇财政所,并申请支付项目尾款。
验收情况是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安排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年度预算批复后,确需调剂的,按项目间总额调剂、项目内明细调剂分类办理。其中:
(一)扶持类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不与其他类别项目调剂经费使用;
(二)维修维护类工程确因客观实施环境影响施工进度的,应根据第三方的评估意见提出调剂申请。
第三十六条 项目间总额调剂,是指在预算单位预算金额总量不变前提下对一级项目金额的调剂。
(一)预算单位内项目间一级项目调剂需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长批准后予以调剂;
(二)部门内项目内容与预算金额等均无变化,预算主体变化的,由预算单位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剂。
第三十七条 项目内明细调剂是指在预算单位预算金额总量不变前提下对二级构成、三级明细间金额调剂以及经费拨付方式、政府采购形式、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等要素的调剂。
(一)预算单位内项目间二级构成调剂金额变动达大于10万元及以上需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长批准后予以调剂;
(二)预算单位内项目间二级构成调剂金额变动达小于10万元,由预算单位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剂;
(三)预算单位内项目间三级明细间金额调剂、三级明细项目名称调整及细化,由预算单位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剂;
(四)预算单位二级构成、三级明细的经费拨付方式、政府采购形式、支出功能科目、经济科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等明细构成要素调剂的,由预算单位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剂。
第三十八条 原自办项目改为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金额、内容、服务对象等要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由各预算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经镇长批准后予以调整或调剂。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资金拨付,除代付代收性质的资金,经调出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将预算资金安排至调入单位予以执行。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预算结余结转,对预算执行后形成的年度预算结余结转,镇财政所在组织清理确认的基础上,于次年统一收回清理。
第四十一条 镇财政所与预算单位就一定时期内的集中支付、非税收入、应付代管资金等财政资金缴拨事项进行月度和年度对账。
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在对账过程中如发现与镇财政所、银行等数据不一致,应认真查找原因,按照“谁出错谁更正”的原则,及时更正。
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按照镇财政所的要求及时反馈对账结果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四条 财政集中支付截止日期一般为12月10日,此后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各预算单位应及时与镇财政所、代理银行对当年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情况进行对账。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由镇财政所予以核销。
第六章 部门决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镇财政所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部门决算,在确保收入、支出等相关数据与镇财政所年终对账数据核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决算编审要求及相关政策、法规对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汇总。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汇总上报区财政部门的部门决算报表所发生的审计(或检查)调整事项,在下年度财务核算或部门决算报表中予以调整落实。
第四十七条 政府决算草案经镇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镇财政所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收到镇财政所批复的部门决算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本单位的部门决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嘉江府发【2021】12号 关于江桥镇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