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2309000-2021-001 发布机构: 江桥镇
生效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文 号: 嘉江府发【2021】18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21】1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机关各部门:

根据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区《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文件要求,特制定《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3日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

 根据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区《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法》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桥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

第二条 各部门起草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事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等形式的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对本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承担初审职责,党政办承担审查职责。

政策措施制定涉及多个起草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初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初审。

第四条 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明确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审查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审查。

第五条 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对拟正式发文的政策措施进行初审,填写《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公平竞争审查表》(见附件),对照审查标准,逐项进行初审,确认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转交党政办审查。

第六条 各部门在起草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网上公开等方式。

第七条 党政办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或者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报镇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个发文环节。

党政办审查后认为,起草的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退回起草部门。

第八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实施;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不予实施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上位依据发生变化的政策措施及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党政办。

第十条 党政办应当对各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对反映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党政办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党政办应当加强对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人员公平竞争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党政办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或者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公平竞争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