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2328000-2022-00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年10月17日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22】1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22】17号关于江桥镇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力度,促进劳动者实现就业、再就业,不断巩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成果,按照市、区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用人单位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公司、公益性劳动组织等用人单位吸纳江桥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
就业补贴标准为办理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每人每月300元的就业补贴。
3、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向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补贴申请,填写《企业录用江桥镇失业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统计表》并加盖公章。
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二、用人单位录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劳务派遣公司、公益性劳动组织等用人单位吸纳江桥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起航”计划服务人员、被征地人员、离土农民、困难大学生、就业上访人员等人员就业的,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补贴。
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起航”计划服务人员、被征地人员、离土农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的标准认定。
就业上访人员以求职者到各级信访办、拨打12345等方式要求工作的人员等。
2、补贴标准
就业补贴标准为办理用工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的就业补贴。
3、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向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补贴申请,填写《企业录用江桥镇失业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统计表》并加盖公章。
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三、用人单位人事干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对录用本镇各类失业人员起积极作用的企业人事干部进行奖励,视录用人数不同而定。
2、补贴标准
每人每次500元、1000元两档。半年内该用人单位录用江桥镇失业人员10人及以下或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该用人单位的人事干部可享受500元。半年内该单位录用江桥镇失业人员10人以上或录用2名就业困难人员,该单位的人事干部可享受1000元。
3、申请流程
企业人事干部填写《企业录用江桥镇失业及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统计表》提交至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准予发放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四、资金渠道
以上所有补贴、奖励资金由《江桥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五、其他
1、本意见自2022年 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江桥镇调整和补充促进就业工作补贴政策的实施意见》(嘉江府发[2017]16号)将同时废止。
2、本意见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