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2328000-2022-00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文 号: 嘉江府发【2022】18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22】18号

江桥镇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市民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大力推进江桥镇创新创业工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加大鼓励市民创业力度,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行动计划(2018-2022年)文件精神,结合江桥镇创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创业带动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镇成功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独立法人。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对象在成立日期起18个月内,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符合市、区级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每个创业组织每年最多补贴2万元,补贴期限为3年。

(三)补贴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携带以下材料向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以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核申请材料为依据;

2、创业带动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二、场地租赁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镇成功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或入驻在本镇孵化基地的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独立法人。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对象在成立日期起18个月内,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每吸纳一人每年最高补贴金额2000元,在本镇孵化基地每租赁一个工位的给予工位补贴的50%。补贴总额以创业组织在本区县注册地及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符合市、区级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补贴期限为3年。

(三)补贴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携带以下材料向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以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场地房租补贴审核申请材料为依据;

2、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

三、新苗创业启动资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当年度在本镇注册成功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独立法人。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当年度注册及报名参加当年度创业新苗培育,通过专家结对培育后,可申请新苗创业启动资金一次性补贴2万元。符合条件的新苗在培育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三)补贴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携带以下材料向镇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新苗创业启动资金补贴申请表;

4、创业新苗专家结对培育材料;

5、申请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

四、创业信贷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镇成功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经成功申请市级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的企业,按规定到期还款的企业可享受一次性信贷补贴5000元。

(三)补贴申请受理

补贴对象须自贷款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在申请市级贴息的基础上,携带以下材料向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

 3、申请人付息凭证;

 4、个人信贷补贴申请表;

 5、个人工商银行卡复印件或企业账户复印件。

五、鼓励发展就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35周岁及以下的青年大学生,以及本区户籍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本镇成功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种创业组织(劳务输出公司除外)的独立法人。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对象在成立日期起18个月内,吸纳本市劳动年龄段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按吸纳人数申请鼓励发展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自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最高补贴20人。补贴期限为3年。

(三)补贴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携带以下材料向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以市级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审核申请材料为依据;

2、鼓励发展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六、就业创业平台补贴

(一)补贴对象

对于成功创建为部级、市级、区级和镇级的“就业创业机构”(孵化基地、见习基地、科创园区、实训基地等),为就业创业人员提供业务指导、举办活动、提供场地、实施管理等组织平台机构。经市、区级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按照平台配合市、区、镇开展就业创业活动的参与度,为青年就业创业提供实践锻炼岗位的技术性和有效性,及营造就业创业氛围服务的活跃度,给予一次性10万元(部级)、5万元(市级)、3万元(区级)、2万元(镇级)平台补贴。

(三)补贴申请受理

依据人社部门平台审核结果为准,携带以下材料向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相关部门颁发的(孵化基地、见习基地、科创园区)平台认定材料;

2、提供人社部门认定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3、就业创业平台补贴申请表。

4、其他需提交的补充材料。

七、补贴审核流程

申请补贴的创业组织法人(本人)将补贴申请材料向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江桥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原件退还申请人,留存复印件,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材料报送镇级部门对申请人进行最后审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基金出户直接拨付或委托银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创业组织账户。

八、资金来源

江桥镇设立北虹桥”创未来”创新创业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九、其他

1、本意见自20228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江桥镇关于进一步完善鼓励市民创业政策的实施意见》(嘉江府发【201717号)将同时废止。

2、本意见由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2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