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2314000-2024-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24】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24】1号关于印发《江桥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桥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我镇修订了《江桥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日
江桥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我镇建设工程全过程、全领域监管的要求,规范建设工程采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办法》,本着规范、简便、高效的原则,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本镇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 (含) 以上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集体或集体控股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装饰装修、水利水电、园林绿化、管线搬迁、拆除工程、土方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该类项目在上报镇“三重一大”决策审批时,需同时上报江桥镇建设项目报建审核表。“三重一大”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工程采购程序。
第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达到政府采购建设项目采购限额标准,无立项批复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 (含)以上),属于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采购人应当采用非招标方式实施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应当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上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采购实施前,采购人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市联审平台生成的“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报送表”。采购结束后,相关合同信息必须在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网上备案。
第三条 集体或集体控股项目、使用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 (含)以上),且无立项批复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
第四条 非政府采购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应在镇级监督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信息发布网站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采购人根据招标结果经采购人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决策意见通过后,采购人在嘉定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信息系统上传信息及“三重一大”决策意见,经审核后直接打印中标通知书,并报镇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含)以上),且无立项批复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应在区级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 使用集体、其他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且无立项批复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可自行选择到区级或者镇级监督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如选择在镇级监督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的,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发布。
第七条 使用财政、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30万元 (含)以上),且无立项批复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应在镇级监督平台进行公开招标。信息发布网站为“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30万元以下5万以上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人在进行三方比价后可直接发包。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业主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专家应在专家库内抽取,业主代表应具有建设工程高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参加人数为1人,也可以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
第十条 市、区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主体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为若干小型建设工程实施非招标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采购活动实行信息报送制度。
5万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人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填写建设工程采购信息登记表,每季度向江桥镇纪委(监察室)、镇规划建设办(城建)集中报送一次建设工程采购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采购活动实行信用评价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如出现串标围标、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或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的、虚假、恶意投诉、企业或相关人员有其他违法违规等不诚信行为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三至五年内禁止参与本镇建设工程采购活动,并在嘉定城市信用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镇财经、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资金使用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桥镇规划建设办(城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江桥镇建设工程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嘉江府发〔202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