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WF2310000-2016-003 发布机构: 江桥镇
生效日期: 2016年02月29日 文 号: 嘉江府发(2016)3号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各街镇文件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16)3号

关于调整江桥镇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村,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镇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行〔2015〕74号),《关于调整嘉定区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嘉财〔2016〕2号),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江桥镇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嘉江府发〔2015〕3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件。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本镇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本镇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镇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江桥镇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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