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WF2310000-2016-006 | 发布机构: | 江桥镇 |
生效日期: | 2016年06月07日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16〕17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16〕17号关于江桥镇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
机关各部门、各村、社区、事业单位、镇级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镇镇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做好本镇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镇级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差旅费保障工作,经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销标准
(一)区外公务活动
镇级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本市除嘉定区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以报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差旅费。其中,住宿费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报销,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公务活动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其中,到崇明县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80元;到市内其他地区的伙食费和交通费合计为每人每天150元;到外省市开展公务活动的,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确需自行驾车前往的,按实际公里数每公里补贴1元(以百度地图等地图软件提供数据截屏为依据),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二)区内公务活动
镇级机关工作人员到本镇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不再报销交通费等差旅费。
镇级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区内本镇以外区域开展公务活动的,可以报销交通费等差旅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交通费按路程远近分为三档报销标准:其中一类地区是指南翔镇、真新街道,交通费为每人每次30元;二类地区是指安亭镇、嘉定新城(马陆),交通费为每人每次40元;三类地区是嘉定镇街道、菊园新区、新成路街道、工业区、外冈镇、徐行镇、华亭镇,交通费为每人每次50元。
同一公务活动参加人数不止一人的,原则上拼车前往,提供车辆人员可报销交通费。公务活动由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个人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二、审批制度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公务活动出行前必须按规定报经部门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公务活动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差旅费在单位综合公用经费中列支;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江桥镇参加市内公务活动情况表》(附件一)(包括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参加调研等公务活动对方确认的回执等),并填报《差旅费报销表》(附件二),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各村、社区、事业单位、镇级公司参照本通知执行。
其他有关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江桥镇参加市内公务活动情况表
2、差旅费报销表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1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