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7-00053 | 发布机构: | 江桥镇 |
生效日期: | 2017年12月21日 | 文 号: | 嘉江府发(2017)21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各街镇文件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嘉江府发(2017)21号关于印发《江桥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江桥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1日
江桥镇党政办公室 2017年11月21日印发 |
江桥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
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的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强和规范本镇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本市、区近期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镇机关和镇属事业单位,各村、社区、镇级公司参照执行(各经济城涉及以下相关费用的,按区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标准执行)。
二、使用原则
各单位使用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和规范经费的管理,从严控制支出规模,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三、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管理
1、差旅费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镇级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各镇级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事先填写《江桥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学习考察审批表》,由分管领导审核,报镇党委副书记批准。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限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定额标准如下:
支出项目 | 标准 | 备注 | ||
城市间交通费 | 火车 | 硬席(硬座、硬卧) |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同时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购买机票须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办理,或在该网站指定代理商处代购。如在非指定代理商处购买的,须提供比该网站同一航班更优惠价格的证明材料。 | |
高铁/动车 | 二等座 | |||
全列软席列车 | 二等座 |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三等舱 | |||
飞机 | 经济舱 | |||
自驾车 | 按实际公里数每公里补贴1元(以百度地图等地图软件提供的从单位办公地到出差地的往返最短里程数据截屏为依据),途中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用,可另外凭发票据实报销。 |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凭据报销 | |||
住宿费 | 凭据报销上限300至500元/人天 | 各地淡旺季上限标准不同,具体见附件1 | ||
伙食补助费 | 凭据报销上限100元/人天 | 公务活动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个人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 ||
市内 交通费 | 外省市市内交通 | 80元/人天 | 同一公务活动参加人数不止一人的,原则上拼车前往,提供车辆人员可报销交通费。公务活动由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个人不再报销相关费用。 | |
本市市内 | 崇明 | 80元/人天 | ||
其他外区 | 50元/人天 | |||
嘉定城区、菊园、新成路、工业区、外冈、徐行、华亭 | 50元/人天 | |||
安亭、嘉定新城(马陆) | 40元/人天 | |||
南翔、真新 | 30元/人天 |
差旅费中涉及上述多项内容的,须在各项定额上限内使用,不可跨项统筹使用。
2、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各单位召开的各类会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财政供养单位发生的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列支。
镇级层面的大型会议由部门提出申请报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镇年度会议计划,其他条线会议、工作会议一般安排在本镇范围内举办,会场安排从简,不单独列支会议费。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支出项目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标准 | 340元/人天 | 130元/人天 | 80元/人天 | 550元/人天 |
会议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据实报销。
3、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镇级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镇级机关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各镇级机关应制订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党委副书记领导审批,同时报镇组织人事科备案。
参加国家规定、上级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履行报批手续后凭培训通知及发票报销。因主办单位不提供统一的交通安排,而发生的参训人员异地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据实报销。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支出项目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标准 | 340元/人天 | 130元/人天 | 50元/人天 | 30元/人天 | 550元/人天 |
培训中涉及的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办法中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镇主要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邀请本区财政供养人员讲课的不得支付讲课费。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4、国内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对象为同级代表团以及上级接待管理部门要求接待的对象。国内公务接待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等公务活动范围内。公务接待费包括接待用餐费、食品费、住宿费、其他费用等,接待住宿费按照差旅费和会议费规定的有关住宿标准执行。财政供养单位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原则上在单位综合公用经费中统筹使用,据实报销,并单独列示接待费总额。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时,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日常用餐标准上限为100元/人天。
四、报销及账务管理
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在公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相关的发票等凭证,并填制相应的表格,按照各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流程,经审批后至财务室报销。
费用在限额标准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未按规定开支费用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各项费用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公务支出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各项公务支出报销时应提供如下相关凭证: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填列差旅费报销表(附件2),并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路程数据地图截屏、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等凭证,对于本市内的差旅费报销,还须提供《江桥镇参加市内公务活动情况表》(附件3)(包括参加公务活动的相关通知,参加调研等公务活动对方确认的回执等)。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填列会议费报销表(附件4),并提供会议审批单、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等凭证。
培训费报销时应当填列培训费报销表(附件5),并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住宿费、伙食费发票等凭证。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应当填列公务接待费报销表(附件6),并提供公务接待审批单、派出单位公函和餐饮发票等财务票据凭证。
财务部门应当按会计核算要求,将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在账簿中分科目单独列示,不得与其他科目混列。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对相关费用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各项费用定额标准,严禁借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套取会议费、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不得使用会议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和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纪检监察、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对各单位差旅费等费用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是否虚报冒领转嫁相关费用和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报销的,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严肃处理。
本办法由镇财政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桥镇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2、差旅费报销表
3、江桥镇参加市内公务活动情况表
4、会议费报销表
5、培训费报销表
6、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