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履职学习资料专刊--代表法修改主要内容介绍
作者: 来源:上海嘉定 发布时间:2025年5月30日 点击数: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修改后的代表法进一步健全代表履职规范的制度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一、对代表规范执行代表职务提出原则要求
集中体现在第 3 条、第 6 条和第 43 条中。第 3 条,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和“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中间增加了“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规定,这是对代表履职行为规范最重要的原则要求。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这一原则在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中都有明确规定。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作出决定。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依法出席大会、参加审议、参加选举和表决等。通俗地讲,就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第 6 条明确代表忠于宪法的职责使命和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赵乐际委员长指出,本届人大的工作任务就是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这就要求人大自身首先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依法履职,做到忠于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第 43 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强调“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既是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代表工作的要求,也体现了对代表依法履职的要求。
二、进一步强调代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体两面、相互联系的。代表依法履职尽责,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代表权利与代表义务的关系,既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又自觉履行代表义务。代表法第 7 条、第 8 条对代表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修改,同代表的义务“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相衔接,在代表的权利中增加“参加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同代表的权利“参加本级人大各项选举、表决”相衔接,在代表的义务中增加“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与此相关,第 17 条和 23 条对投票和表决有关规定作了完善。有的人错误地认为,不投票、不按表决器是弃权的表示,但实际上这是不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的行为。这次对投票和表决两个条文的修改,明确参加选举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参加表决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再比如,第 8 条将“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明确规定为代表的义务,第 47 条第 1 款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和交流,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第 2 款规定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三、代表活动应当依法进行、统一组织和安排
我国的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有组织、有安排、有引导地进行,而不是各行其是。代表法有多个条款都有“统一组织”“根据安排”等规定。比如,第14 条,明确代表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各类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又如,第 28 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定期组织和协助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开展联系群众的活动。还如,第29、30、33 条强调代表根据安排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其他活动。此外,第 40 条、第 46 条也都强调“统一组织”“统筹安排”。这些规定与第 43 条“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相互衔接、内在统一,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代表工作,支持和保障代表更好依法履职、正确履职。
四、代表应当报告履职情况
此次修改,新增第 57 条,作为本章的首条,强化对代表的政治要求。第 58 条,完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报告履职情况的范围从直接选举的代表扩大到间接选举的代表;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第 59 条是关于代表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的规定,这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此次修改代表法,在第 62 条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责令辞职”的情形。
总之,修改后的代表法在加强代表履职保障的同时,对推进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正确履职也作了制度完善,主要体现在四个关键词:统一组织、根据安排、报告履职情况、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统一组织”“根据安排”是对代表活动的一个原则性要求,说明了代表活动是有组织、有安排、有引导地进行,而不是各行其是;“报告履职情况”“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等则体现了代表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负责的要求,意味着所有代表都要定期向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将履职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监督,这也是对代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